5月11日,北京市開出生活垃圾分類執(zhí)法處罰第一單,罰款9000元新聞火遍全網,再次將生活垃圾分類拉入大眾關注的視線。隨著一個個城市開始落實垃圾分類制度,垃圾分類逐漸成為大勢所趨。
現(xiàn)有船舶垃圾根據《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3552-2018)》的相關規(guī)定船舶垃圾主要分以下10個類別。
根據《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V的2016年修正案,船舶將垃圾分為A至K類。
分別為:
A塑料,B食品廢棄物,C生活廢棄物,D食用油,E焚燒爐灰渣,F(xiàn)操作廢棄物,G動物尸體,H漁具,I電子廢棄物,J貨物殘余(對海洋環(huán)境無害物質),K貨物殘余(對海洋環(huán)境有害物質)。
船舶通過配備不同顏色的垃圾桶對不同種類的垃圾進行儲存。由于各船舶采用標準不同,垃圾桶顏色會有所不同。一般為:
紅色垃圾桶用來接收可循環(huán)可再用的垃圾,包括食用油、玻璃、鋁罐、廢紙、木頭、金屬、泡沫聚苯乙烯塑料和類似的塑料;
黃色垃圾桶用來回收破布以及焚燒爐灰燼;
綠色垃圾桶用來回收可能對船員或船舶造成危害的垃圾,如含油破布、燈泡、酸性物質、化學品、電池等;
藍色垃圾桶用來回收視頻廢棄物;
黑色垃圾桶用來回收不可回收的塑料和不可回收塑料制品的垃圾。
在廚房、船員個人房間、機艙、駕駛室以及會議室等公共場所均需要備有垃圾桶對垃圾進行分類存放。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3552-2018)》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內,船舶向環(huán)境水體排放作出了明確要求。
海域:
在允許排放垃圾的海域,根據船舶垃圾類別和海域性質,分別執(zhí)行相應的排放控制要求。
塑料廢棄物、廢棄食用油、生活廢棄物、焚燒爐灰渣、廢棄漁具和電子垃圾——任何海域禁止排放。需做好垃圾收集,排入接收設施。
食品廢棄物:
在距最近陸地3海里以內(含)的海域,應收集并排入接收設施;在距最近陸地3海里至12海里(含)的海域,粉碎或磨碎至直徑不大于25毫米后方可排放;在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可以排放。
貨物殘留物:
在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內(含)的海域,應收集并排入接收設施;在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不含危害海洋環(huán)境物質的貨物殘留物方可排放。
動物尸體:
在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內(含)的海域,應收集并排入接收設施;在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可以排放。
其他操作廢棄物:
在任何海域,對于貨艙、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其含有的清潔劑或添加劑不屬于危害海洋環(huán)境物質的方可排放;其他操作廢棄物應收集并排入接收設施。
特別注意:
在任何海域,對于不同類別船舶垃圾的混合垃圾的排放控制,應同時滿足所含每一類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
4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和經核準載運15人或以上的船舶,須配備《垃圾記錄薄》。
每次排放入海或排至某一接收設施,或者完成的焚燒作業(yè),須及時記錄在《垃圾記錄薄》中并且由主管高級船員在排放或焚燒作業(yè)的當日簽署?!独涗洷 访宽撚涗浲瓿蓵r須由船長簽字。
每次排放或焚燒作業(yè)記錄須包括日期和時間、船位、垃圾的種類以及排放或焚燒垃圾的估計量。
A至I類垃圾適用于所有船舶,記錄在《垃圾記錄簿》第一部分,J和K類垃圾適用于載運固體散裝貨物船舶,記錄在《垃圾記錄簿》第二部分中。
《垃圾記錄薄》須留存在船舶上的適當處所,以備在所有合理時間內隨時可查。該記錄簿在完成最后一次記錄后須至少保留2年。
若發(fā)生上文第二條所指的任何排放或意外滅失,須在《垃圾記錄薄》中予以記錄,或者對于400總噸以下的船舶,須在船舶官方日志中予以記錄。
進行船舶垃圾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必須要經過海事機構的資質認定,其次在進行作業(yè)前應提前向作業(yè)所在海事機構進行作業(yè)申請,在作業(yè)完成后,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提供垃圾接收單證給對方船舶,經雙方進行簽字確認并留存2年。
單證上應注明雙方作業(yè)名稱,作業(yè)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地點,以及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等內容,還應將這些內容記錄在船舶垃圾記錄簿中。作業(yè)污染物接收單位會將這些船舶垃圾進行有資質的處理單位處理,并將每月的接收垃圾的數量及處理狀況向海事機構進行備案。